安徽导游资格证书期效
2017-03-06 15:38 来源:安徽旅游局
摘要:安徽导游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令),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二、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一)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二)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三)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四)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五)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 始分值。
三、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1、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2、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3、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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