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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消防技术综合能力》考点: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的条件及年限

2016-12-27 14:48  来源:职业培训教育网

相信很多人会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考试中涉及到的“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的条件及年限”相关内容感兴趣,为此,职业培训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一、灭火器维修

1.维修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灭火器维修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修。

2.维修年限: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l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二、灭火器报废

1.报废条件: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2)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

(3)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

(4)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2.报废年限: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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