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半年河南三门峡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通知
2019-03-12 10:22 来源:三门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鉴定质量,根据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我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豫职鉴〔2018〕3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上半年全国和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开考的职业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4-1级),省统一鉴定开考的职业是育婴师(5-3级)。
二、补考职业范围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今年针对2017年11月参加心理咨询师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含1级、2级两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组织进行最后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2018年5月。
三、鉴定时间
上半年统一鉴定的报名时间为:3月12日至3月28日(限工作日接收报名)。请各单位和个人按照时间上报相关材料,逾期上报不予受理。考试时间为:5月19、20日。
四、报名地点和报名方式
我市统一鉴定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凡符合条件人员(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1),由本人或单位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崤山路中段3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配楼)108室报名。联系电话:0398-2976190.
五、高度重视,严格报名管理
(一)报名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明确规定只能进行最后一次补考的职业,不得组织、接收新的报名人员。
(二)报名单位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申报条件及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审核原件,严格审核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放宽申报条件。报名截止日前未通过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的不得参加考试。考生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弄虚作假、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报名单位应专人录入报名信息,仔细核对,录入考生报名信息表的信息应由考生本人或指定代理人确认,确保准确无误。报名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信息错误的由报名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六、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一)人力资源管理师(1级、2级)综合评审均采取考生提交论文并参加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考生撰写的纸质论文由考生在参加综合评审考试时带到考场提交,综合评审考试时间为考试日当天下午。人力一级综合评审从2018年5月开始实行上机考试。
(二)心理咨询师(2级补考)的综合评审仍采取口头答辩方式进行,答辩时间安排在5月19日进行。考生面试日期、地点、分组、答辩场次及顺序分别在网上和考试现场提前公布。考生应在公布的入场时间内集中入场,不能按时入场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考试。
(三)考生口头答辩入场时需出示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件、准考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符合报名条件的证书原件,不能提供的不得入场。
(四)综合评审采用书面答辩方式的职业,书面答辩在考试日当天下午进行。需要提交论文的,考生自行携带到答辩考场,由监考人员现场收取。
七、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如下:
1、《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核备案表》(附件2)一式两份;
2、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学历证书、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各一份;
4、本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培训结业证书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在校考生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
6、1寸同底板免冠白底照片2张及电子照片。(电子照片要求:大小20kb以下,像素比:118×146)
电子照片不清晰或不能反映本人特征,可能影响本人考试或证书使用,考生责任自负。
(二)为进一步提高考前培训质量,省中心从2014年开始试点网上培训,选择全国十佳网校、中华考试网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建立了《河南职业资格培训网》http://www.hnzyzgpx.com,考生可以自愿登录河南职业资格培训网、河南职业资格工作网、中华考试网开展网上考前培训。
(三)全国统一鉴定收费标准按《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和《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执行。
五级报名考核鉴定费:130元;
四级报名考核鉴定费:150元;
三级报名考核鉴定费:175元;
二级报名考核鉴定费:295元。
人力资源管理师申报条件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三、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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